發布日期:2020-05-20 10:12:24來源:鋰電池廠家
對用于動物修剪毛的電推剪,應連續工作直到穩定狀態建立為止。
其他電推剪應工作10min,然后停止10min,重復循環直到穩定狀態建立為止。
注:擔轉夾具為輕型結構,其安放位置應使來自器具的熱傳導的影響小到忽略不計。
該章增加下述條款:
2.101器具由電機裝置、電池裝置和充電裝置三部分組成,其分類如下:
A型:上述三部分裝在一個部件內,且它們的電源電壓相等。
B型:上述三部分裝在可分開的兩個或三個部件內,當連接在一起時,它們的電源電壓相等。
.C型:上述三部分裝在可分開的兩個或三個部件內,充電裝置。電池裝置的電壓和電源電壓相等,但電機裝置的電壓和電源電壓不等。當電池裝置與電源完全切斷后,電機裝置才能與電池裝置連接。
D型:上述三部分裝在一個部件內,但充電裝置帶有一個安全變壓器,使其輸出至電池的電壓限制在安全特低電范圍內。
E型:上述三部分裝在可分開的兩個或三個部件內,充電裝置和電池裝置、電機裝置分開,并至少帶有一個安全變壓器的輸入繞組,電池裝置和電機裝置的電壓儀為安全特低電壓。
圖1為上述型式的小意圖。
3一般要求
GB4706.1-84中的該章適用。
4測試中的一般說明
除下述內容外,GB4706.1-84中的該章適用。
4.2該條增加下述內容:
除非另有規定,C型器具的電機裝置及E型器具的電機裝置和電池裝置本身不需測試。
如需重復第18章的測試,需增加一個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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