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0-05-25 10:27:11來源:鋰電池廠家
21機械強度
除下述內容外,GB4706.1一84中的該章適用。
21.1該條用下述內容代替:
沖擊試驗不適用于切削端。
沖擊能量為0.5Nm的沖擊試驗只適用于當器具跌落時可能沖擊到地面的那些部位。對其他部位,錘頭彈簧被調整到約為17mm時,其壓縮量的毫米數與彈簧張力的牛頓數之積應等于700,通過這樣的調整,沖擊能量為0.35±0.05Nm。
該條增加下述內容:
如果裝置可拆開,可分開試驗。對于C型器具僅對充電裝置和電池裝置進行此試驗。對于E型器具,只對充電裝置進行此試驗。
21.2~21.4該三條不適用。
該章增加下述條款:
21.101如果部件或可直接插入的組合部件均帶有與固定插座連接的插銷,還要經受滾筒試驗。滾簡如圖2所示。旋轉速度為5轉/min。如果部件或組合部件的質量在250g及以下時轉動50次,若質量超過250g時,則轉動25次。試驗后,部件或組合部件不要求能繼續工作。但不應有本標準范圍內的損壞,插銷的變形可以忽略。
22結構
除下述內容外,GB4706.1一84中的該適用。
22.1該條用下述內容代替:
A、B、D型器共和C型器具的充電裝置和電池裝置以及E型器具的充電裝置應按其防觸電保護分為Ⅱ類或類。
22.4該條增加下述內容:
A、B、D型電動剃須刀和電推剪應設計能防止剪削物進入可能引起電氣或機械故障的地方。
上一篇:充電裝置和電池裝置
下一篇:丁腈聚氯乙烯復合物絕緣軟線